3·15活动日 | 以案说险——售卖银行卡信息?当心人生走向歧途!

邮储银行信用卡

发布于:2024-03-15

摘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合规使用本人银行卡

案例背景

张三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从李某、王某处收买6套银行卡套件(每套包括个人银行卡及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器、手机卡等),并以每套1500元价格转手卖给赵某,赵某收到银行卡套件后向张三支付两套银行卡套件价格3000元,张三非法获利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隐私权,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结合张三犯罪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上述案例中的银行卡即为刑法意义中的“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本案中,张三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6张,符合刑法中“数量巨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故对其定罪量刑。

风险提示

伴随银行卡的普及,不法分子盯上普通客户手中的银行卡,作为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工具。金融消费者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合规使用本人银行卡,切勿被不法分子给予的“蝇头小利”蒙蔽双眼,避免由此断送个人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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