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妇女,法律护航

太原农商银行

发布于:2024-03-08

摘要:

妇女节
致敬:闪耀的她
祝愿所有女性朋友节日快乐










巾帼芳华,喜迎三八,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为推进女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营造关爱广大女职工氛围,现对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01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近年来,网络暴力层出不穷。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针对女性的“污名化”报道使得网络暴力更加猖獗。入选2020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小吴到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而编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让小吴深受其害。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应当客观、适度,发布报道之前应当先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同时要注意保护妇女隐私,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02

用人单位不得对女性进行性别歧视











职场性别歧视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近年来,女性是否结婚、是否生育已然成为用人单位招聘的一项重要考量标准,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在面试时遭遇过歧视。

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除了招聘环节,新修订法律还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03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近几年,因为追求不成或分手导致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屡见不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从婚姻关系扩大到恋爱、交友关系当中,加大了对妇女的保护力度。








法律合规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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