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2024-04-29

摘要:

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二周年,今天小丽就带大家重温一下法条中的重点内容吧~

01
  立法目的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加强和防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02
  概述  


1.总则

2.预防与治理

3.案件办理

4.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5.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6.国际合作

7.保障措施

8.法律责任

9.附则


03
  重点内容  




总则

(一)明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打击对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

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二)明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三)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预防与治理

(四)规定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度

1.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2.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3.规定重点行业领域预防治理制度。

4.规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

5.规定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帮教和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6.规定日常行为报告制度。



案件办理

(五)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的具体制度和要求

1.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

2.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

3.规定对黑恶犯罪从严惩治的精神和要求。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六)规定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制度

1.规定财产全面调查制度。

2.规定等值没收制度。

3.完善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对认定涉案财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证明标准作出特殊规定。

4.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保障、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等作出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一是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50条)

二是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以及时深挖彻查在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第51条)

三是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第52条)

四是加强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明确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大家的共同捍卫,当发现身边有黑恶势力侵害时,协助配合有关机关依法严惩,维护法律权威,弘扬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文字:第二检察部
编辑:丽检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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