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扫黑除恶斗争。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定不移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坚持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今天,小编带你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自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敲黑板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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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1条规定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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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9、70条规定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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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0、51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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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7条规定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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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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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规定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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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怀柔检察院将继续履职尽责、聚力攻坚
坚决严厉打击涉黑恶犯罪
持续创新普法形式,强化普法实效
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入人心
增强群众防范黑恶犯罪的意识
保障扫黑除恶斗争
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
持续改善社会治安环境
提升人民群众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怀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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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文有修改,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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