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施行。
01
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0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答: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0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答: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0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三)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05
涉嫌非法集资情景
如何认定?
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06
遭遇非法集资,
资金可以清退吗?
07
资金清退来源有哪些?
答:资金清退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08
因参与非法集资
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09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遭受何种处罚?
10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
不配合调查有何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