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讲堂 / 整治拒收现金 优化支付环境

武威农商银行

发布于:2024-04-03

摘要: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于2020年12月9日颁布实施。




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于2020年12月9日颁布实施。

公告要求: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公告要求: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公告要求:现金收付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为,不得出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规定。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什么是“拒收人民币现金”?


“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理由,不接受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支付方式或对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排斥性措施的行为。收付双方对于人民币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不应定义为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

二、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拒收现金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50万元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约谈函询、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

相关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场景

 “无人销售方式”,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现场无人员值守,包含无人零售机构、无人停车场等。

 “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即不具备收取现金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

 美食广场、旅游景区、游乐中心、商场等设置统一的现金收款柜台。

④ 商户档口用现金购买商品需到收款台使用现金缴款。

 园区、校园内使用内部卡消费,但设置了接受现金支付或者购卡充值,并可保证消费者自由退款的。

⑥ 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

各类经营主体职责: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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