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判处有期徒刑!

西安浐灞国际港

发布于:2025-01-24

摘要: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打非工作时发现,某副食店在其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制品以待春节售卖。经核查,该副食店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货批零兼营,该店并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制品830箱(件),含药量共计130千克。


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该副食店经营者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某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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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 )、(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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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西安应急管理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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