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窝“装睡”逃避?违令逍遥出境?这场专项执行亮剑违反限消令!|勇往“执”前

上海闵行法院

发布于:2025-12-02

摘要:此路不通,违令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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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既是防止被执行人挥霍财产的重要措施,也是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抓手,对于构建诚信社会、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投机取巧、利用系统漏洞规避限制从事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署,加大对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惩治力度,2025年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展第十次集中执行行动,聚焦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开展专项执行。闵行区人大代表赵秀举、钱天信、方文霞应邀参加此次行动并全程监督。



限消期间多次乘机?

拘留!


在何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中,因陈某某未履行义务,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立案后,除了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分配部分款项以外,7年以来,陈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



经查,陈某某曾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集中执行当日,执行人员将陈某某拘传到院。陈某某对其乘坐飞机行为予以承认,表示系心存侥幸而乘坐飞机。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予以处罚,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违反限制消费令境外游玩?

拘留、罚款!


朋某某与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经闵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谈某某归还朋某某8万元,但谈某某未按约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谈某某在闵行区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10余件,未能执行到位。然而,限制消费令发布期间,谈某某于2024年乘飞机去澳门游玩。集中执行当日,执行人员将谈某某拘传到院。根据案件情节和行为性质,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拒不放行阻碍执行

终被拘留悔不当初


集中执行当天,某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本市某文化产业园区可能有财产,执行人员一行前往调查。执行人员到达某园区后,园区保安刘某阻碍执行人员进入园区执行。



执行人员向刘某表明身份并释明配合义务,严肃告知其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刘某仍然不予放行,阻碍执行工作进行。执行人员于是将刘某拘传到院,并进一步释法明理,刘某终于认识到行为的错误。鉴于刘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三日。


被执行人你在哪之一

——会“呼吸”的被子


王某甲、王某乙约定由王某乙为王某甲卸货,王某甲向王某乙支付劳务费,但在卸货过程中王某乙受伤住院,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甲应承担七成责任约18万元。因王某甲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乙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王某甲仍未主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通过蹲守,确定了被执行人所居住的小区地址。集中执行当日,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一同赶赴被执行人家中,执行人员多次叩门但无人应答,似乎家中无人。此后执行人员进门,被执行人同住人支支吾吾,未见被执行人身影。忽然,执行人员发现卧室里被子有规律地起伏,似有人在“呼吸”,一看果真是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当即将被执行人拘传到院。到院后,被执行人仍然抵触执行,拒不配合执行。鉴于王某甲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执行人你在哪之二

——申请执行人被狗咬


黄某某与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郎某某应归还黄某某本息28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始终未露面,一直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集中执行当日,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小区,恰巧遇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原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此事积怨已久,申请人多次催讨还款,言语不和便报警处理。当日一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争吵中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再次报警后便遇到前来执行的执行人员一行。被执行人拘传到法院后,仍然拒绝还款,态度恶劣。鉴于郎某某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次集中执行是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第十次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本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依托联动机制查找被执行人行踪线索,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惩治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人民法院在此正告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系统或有漏洞可钻,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代表点评


方文霞

闵行区人大代表,古美路街道平阳五村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受邀全程参与了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次集中执行行动。在执行过程中,我见证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法院执行局工作难度大,需在执行力度与人性化解决间找平衡。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抗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面对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的现实困境,不能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这种两难局面考验法官们的执行智慧,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凸显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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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执行局 赵永浩

图片摄影:执行局

责任编辑:陈淋清 侯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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