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忧“薪”事,维权看这里!

北京丰台法院

发布于:2026-02-11

摘要:


新春脚步渐近,团圆氛围渐浓,遇到劳动争议却给人心头“添堵”。节假日加班工资“缩水”、年终奖成“空头支票”、年休假被随意抵扣、节后突然被解雇……这一系列劳动者的忧“薪”事,该如何高效维权?

为您暖心解“薪”忧,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解锁劳动者维权知识吧!


01

红包=加班费???


案例直击:

某公司安排小孙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并发放了300元“红包”。假期结束后,孙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却以已发“红包”并安排补休为由拒绝。小孙与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包”属福利性质,不能替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最终依法支付了员工应得的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节日红包是福利,不能替代法定加班费,企业以“已发红包”拒付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需留存加班通知、工作记录、工资条等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应在节后1个月内单独列明加班工资发放明细,避免“混同支付”导致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能以补休替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2

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


案例直击:

金女士2020年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劳动合同明确“年终奖按年度绩效发放,次年3月兑现”。2024年11月金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以“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为由拒付2024年部分年终奖5万元。庭审中,金女士提交劳动合同、2020年至2023年年终奖发放记录,以及2024年12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确认年终奖核算后为4.2万元,待统一发放)。法院审理认定年终奖属工资组成部分,最终判令公司足额支付金女士年终奖4.2万元。


法官说法:

年终奖若写入劳动合同或薪酬制度,即属于约定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常见的不予发放年终奖的理由包括员工已离职或考核不达标,除非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有明确且合理的规定,否则仅以劳动者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缺乏法律依据。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考核不达标,则需提供明确的考核标准、考核流程、考核结果,不能随意以“未达标”为由克扣年终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03

年休假=春节假期?


案例直击:

某科技公司通知员工春节假期延长一周,并将延长的假期天数直接从员工当年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中抵扣。小魏在年底尚有未休年假,公司又依据内部“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的规定拒绝安排或支付补偿,小魏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不但未就抵扣年休假的安排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员工书面同意,而且其“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的规定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带薪休假权,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魏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春节延长的“福利假”不能自动抵扣法定年假,两者权利互不冲突。用人单位如统筹安排抵扣年休假,需提前告知并留存劳动者书面同意抵扣年假的证据,口头通知无效。劳动者应了解自身年休假天数,关注休假安排通知。若用人单位有强制抵扣、年底清零等规定或行为,劳动者可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保留证据。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4

春节后被“炒鱿鱼”?


案例直击:

某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不再需要人手为由口头告知员工李某春节返乡后不必再返岗上班。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并未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停滞证明等证据,亦未举证证明提前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更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其口头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单方解除情形,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判决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实体条件并履行通知工会、书面送达等法定程序。劳动者遭遇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务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并保留所有与工作、考勤、解除过程相关的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春节的底色是温馨团圆,而和谐的劳资关系是赠予彼此最好的“年礼”。

对企业而言,坚持合规经营、尊重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劳动者而言,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妥善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法治护航劳动者安“薪”旅途,让公平正义的温暖照亮京城的每一个团圆时刻。





供稿 | 民事审判二庭 王彤

编辑 | 杨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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