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与安宁、中华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春雨护苗》栏目,普及涉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王茹雪
WANG RUXUE
未家庭
四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答:《办法》解决的是一个长期困扰家长和平台的难题——那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信息之外”的灰色信息,到底该怎么管?
《办法》首次明确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定义: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通俗地说,违法信息(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是“红线”,必须一律删除;而《办法》规制的这些信息,则是“灰线”——需要警示、限制曝光。
相关法条:《办法》第二条。
《办法》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划分为四大类:
这四大类信息全面覆盖了未成年人行为、价值观、人格、隐私等核心保护维度。
相关法条:《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
答:第一类信息涉及面最广,也是最贴近未成年人日常上网风险的内容。《办法》第三条列举了13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条:《办法》第三条。
答:第二类信息直指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塑造的核心风险。《办法》第四条列举了7种情形:
相关法条:《办法》第四条。
答: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针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网红儿童”问题,《办法》第五条列举了8种情形:
这一分类填补了此前网络内容治理的空白,为网络平台与内容创作者划清了明确的边界。
相关法条:《办法》第五条。
答:第四类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紧密衔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3种情形:
相关法条:《办法》第六条。
答:不是全部删除,而是采取“防范抵制”与“显著提示”相结合的精细化治理思路。
首先,防范抵制。《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平台,对这类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其次,显著提示。对于确实需要发布传播的,必须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这就像给信息贴上一个“警示标签”,提醒家长和孩子:前方内容可能不适合未成年人。
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一刀切”,在保证成年人可以正常浏览网络信息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架起保护网。
相关法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答:有非常详细的标准。《办法》第八条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规定了具体的提示方式:
同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使用。
相关法条:《办法》第八条。
答:不会。《办法》第九条对此有严格规定:
第一,重点环节禁现。网络平台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这一规定针对当前各平台基于算法进行内容推送的模式,降低未成年人被动接触此类风险信息的可能性。
第二,算法推送受限。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三,专属空间纯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也就是说,给孩子用的App,内容池必须是“纯净水”。
相关法条:《办法》第九条。
答:《办法》对家长而言,有三重“法宝”:
第一,维权有了“操作手册”。过去发现孩子接触不良信息,家长往往说不清“到底哪儿不良”,投诉平台也常被驳回。现在有了这份“负面清单”,家长可以直接对照清单条款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晒娃”有了“边界意识”。许多家长喜欢在抖音、朋友圈记录孩子成长,但《办法》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边界,如果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或拍摄内容不当,就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教育有了“法律后盾”。除了违法信息之外,家长对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灰色信息”也要提高警惕,如果孩子浏览这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
相关法条:《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可作为投诉举报的直接依据);《办法》第十条。
文:王茹雪
值班编辑:卜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