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艳梅&陆玮: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之诉的司法审查规则 | 微课程

上海一中法院

发布于: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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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梅:大家好,欢迎收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课程,我是曹艳梅。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陆玮法官,来与我们一起探讨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之诉的相关司法审查规则。欢迎陆法官。


陆玮:曹法官好,大家好。


曹艳梅:近年来,离婚双方利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至配偶一方,规避个人债务清偿的“逃债”行为,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离婚协议因其兼具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的双重属性,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这亦使债权人主张撤销权面临诸多法律适用上的疑难与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施行,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审查机制也日趋完善,债权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撤销权行使路径亦趋于明晰。


陆玮:是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离婚协议的撤销权呢?  


曹艳梅:接下来,我将与陆法官一起探讨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的几个热点及典型问题。


我们今天的讨论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之诉审判理念的构建;➣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实体要件的审查,该部分我们讨论三个实体审查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程序方面的审查,该部分我们讨论四个程序审查问题。




曹艳梅:在探讨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案件的实体审查规则和程序规则之前,陆法官,我们先来总结一下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的审判理念主要有哪些。



陆玮:好的,那么跟审理其他家事案件相比,我认为审理这类案件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审判理念。第一个是婚姻自由与债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第二个是家事审判与商事审判之间的理念协调。具体来说,就第一个理念而言,在这类案件当中,常常会出现婚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与债权作为核心财产权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的首要难题。那么,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具有身份属性,因此,司法干预需审慎。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纯人身属性的约定,坚持谦抑性原则,不轻易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曹艳梅:同意陆法官的观点。但是呢,当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明显失衡,构成非对价给付,且与身份关系的处理缺乏合理关联时,即进入《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评价范围,需要对恶意逃债行为进行规制。当然,我们还应注意,撤销范围以债权额为限,不影响离婚协议中身份条款及其他合理财产安排。通过对债务人财产分割约定公平性的审查,在维护婚姻自治与保障债权安全之间寻求实质性平衡。


陆玮:确实如此。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审判理念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求法官同时具备家事审判的“人本关怀”与商事审判的“效率与安全”思维。也就是说,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规则。具体来看,家事审判注重关系的修复、隐私的保护、情感方面的考量及对弱者一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也关注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等因素。而商事审判则更为侧重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定要件,防范虚假债务,强调的是交易安全、合同严守、外观主义和规则自治,追求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曹艳梅:非常赞同陆法官的观点。的确,在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案件中,应注意两种审判理念的协调,避免直接套用商事审判中严格的“无对价即撤销”规则,也避免完全采用家事审判的宽容视角,导致纵容恶意逃债、损害市场信用的行为。


陆玮:是的,还有一个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当被申请撤销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未成年人利益时,审查标准则应当更为严格,因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是一条必须优先固守的价值底线。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注意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直接服务于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抚养、教育、医疗等未来需求,对此应给予极高的尊重;另一方面,还要评估如果撤销,会对未成年人生活连续性和安全感造成多大程度的破坏。通过正向与反向两个角度的审查,以体现司法在保护交易安排这一普遍价值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照顾。


曹艳梅:是的,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我们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是,仍需要区分“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处分财产”“以子女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债务人王某与妻子李某离婚时约定李某向王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80万元,王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王小某抚养费180万元。后双方离婚后,债权人辛某提出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王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180万元抚养费的条款。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王小某,该权利具有人身属性,王某和李某用抚养费抵消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不符合抵销权行使的权利义务主体一致的条件,也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增加。➣ 王某系生效判决确定负有高额债务的被执行人,王某明知辛某对其享有的债权尚未清偿完毕,离婚时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明显降低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陆法官,您怎么看?


陆玮:是的,我在这里也注意到,双方还约定了一个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这个点其实也是值得审查的。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且抚养费的金额及负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本案中,男方王某负债且未能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其与李某协商采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于抵销李某支付其的财产折价款,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辛某的利益。且抵销的抚养费数额远超过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基本需求及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所以我觉得,应当支持辛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当中抚养费条款的诉请。




曹艳梅:是的,这个案件最后也是这么判决的。陆法官,下面我们来讨论第二部分的内容




第一个需要审查的实体要件:时间要件。债权是否形成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注重审查夫或妻一方应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即已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并负担债务清偿的义务。若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方案显著不利于负债一方,则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通过解除婚姻关系外衣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


陆玮:是的,这个时候,如果离婚协议的约定显著削弱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那么就需要强化对债务人和相对人逃债动机的推定。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债权形成时间并非生效判决确认的时间,而是债权人与夫或妻一方的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债权形成时间。


曹艳梅:的确如此。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需要审查的实体要件:离婚协议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诈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往往与子女抚养、家务劳动补偿、离婚过错赔偿等身份利益交织。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无偿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共同财产时,到底是离婚时的“情感补偿”,还是对财产的“诈害处分”,界限在哪里?这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陆法官也跟我一样,深有体会吧?


陆玮:是的。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债务人离婚协议的审查,要参照《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进行,这些标准包括:诚信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经济补偿、离婚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等,这些标准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据以多分财产的依据,如果协议中的财产安排明显超过上述标准,一般来说,就可以初步认定有诈害债权的嫌疑。


曹艳梅:同意陆法官的意见。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有时可能需要有穿透式思维,不仅看离婚协议的文本,更要综合审查离婚动机、财产分割的谈判过程、双方的经济能力变化、离婚后的财产流向和债务承担等因素,去揭示表面身份关系变动下的财产流转实质。我有搜索过相关判例,在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法院审查后大都认为,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虽不均衡,但债务人仍有其他足额财产清偿,或者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家务补偿、离婚赔偿等合理考量,并非无偿转让或不合理低价转让等等,不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诈害。


陆玮:的确是这样。下面我们来看第三个实体要件: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是否影响了债权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审查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对比债务人离婚前后财产状况,来判断其偿债能力是否显著下降。如果财产分割明显失衡,而且也无法用家庭贡献或情感补偿等因素合理解释时,那么就要警惕了,背后可能就存在逃债的意图。


曹艳梅:是的陆法官,在存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分割方案导致利益失衡,无法用正常的家庭法逻辑解释,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逃债。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债权人汤某起诉撤销债务人陈某与前妻赵某于202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撤销陈某将其房产份额的50%赠与赵某的行为,将房产恢复登记至陈某、赵某共同共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赵某离婚协议约定了陈某取得三辆汽车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债权债务,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处分基于多方因素考量的结果,难以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汤某造成损害。


汤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取得车辆和投资项目,但该投资项目的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时投资的公司股权尚有实际价值,因此,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放弃房产份额使得陈某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陈某受益,债权人受损。故二审改判支持了汤某的撤销诉情。


陆玮:是的,这个案子其实就是透过形式上的分割平衡,看到了背后实质上是分配失衡的情况。



曹艳梅:是的,我们法官的审查职责可谓重大。陆法官,下面我们来谈谈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诉讼的程序方面的审查规则。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就债权人而言,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法律关系产生。有一些驳回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不享有民事债权主体资格,涉及到刑民交叉的处理问题。


陆玮:是的,其实,债权人主体资格审查起来,争议相对比较小。实践中,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的情形,主要问题出在债务人的确定上,比如说,债权尚未依法确认,债务人主体资格不明确;再比如,债务人的财产被司法查封了,但还没有确权等等。


曹艳梅:是的陆法官。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目前已经没有争议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撤销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往往在案件中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个程序方面的裁判规则就是:原告诉请的确定。陆法官,你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这一点有些什么样的体会?



陆玮:我的体会主要是,这类案件原告诉讼请求比较多样,比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确认相关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请求恢复财产状况或者判令受益方承担清偿责任,甚至责令债务人和配偶承担诉讼必要费用等等,这就导致请求权基础不太好确认。事实上,这些诉请背后涉及的法律基础是不一样的,可能同时牵扯到《民法典》好几个编,好多个法律规定。如果请求权基础混同在一起或者选择不当,往往就会导致审理焦点分散,那么,这时候法官就需要在庭审中给当事人予以释明,并引导他们明确主张所依据的核心法律规范是什么,否则就容易造成裁判依据模糊不清。


曹艳梅:的确如此。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涉及到关联和衍生纠纷的审查,比如债权人撤销之诉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等等交叉或合并审查。司法实践中考量时应遵循基础法律关系先行原则,对当事人确认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必要审查,首先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条件,其次尊重债权人的程序选择权,通过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对是否合并审理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对债务人的财产状态作出矛盾认定。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债权人A向法院起诉撤销债务人B与妻子C离婚协议中关于B无偿将共同房产份额转让给C的条款,同时诉请确认债务为BC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经审查,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B的责任财产可以清偿A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不能成立。而对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法院认为,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及责任构成要件,不宜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陆玮:同意法院的判决。虽然现行法律允许复合型诉讼,但在这个案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前提是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是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两条诉讼路径在法律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不应该放在同一个案件里同时主张。


曹艳梅:下面我们来看第三个程序裁判规则:除斥期间的审查。



《民法典》第541条明确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而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审查往往是最具有争议的部分,尤其是对于离婚协议这类具有高度隐私的行为。


陆玮:没错,司法实践中, 对于“知道”的认定,通常要靠债权人自己拿出证据,比如说,通过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去查询债务人财产时,发现他名下的财产已经因为离婚被转移了,而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债权人获知该事实的时间点。而对于“应当知道”的推定,我们在审查时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了,比如债务人与配偶离婚的时间节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紧密度、被转移财产有没有被公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积极程度等等因素。



曹艳梅:是的,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以债权人知道离婚协议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为准,如果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而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还有一个最长除斥期五年,这个审查起来争议不大。我之前遇到一个案件,债权人202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7年债务人的离婚协议,法院以超过最长除斥期间为由,判决驳回了债权人全部诉讼请求。


陆玮:的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能超过五年最长除斥期间。曹法官,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还遇到过一个问题,诉讼费的计算和收取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费的收取存在两种收费模式:一种认为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形成权纠纷,按件收费比较合理,比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简易程序还能减半收取,只要40元。另一种则认为属于财产类案件,所以按财产标的额比例来收取。那么,收费模式的不统一,就可能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诉讼成本差异显著,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启动诉讼的意愿。


曹艳梅:的确如此,我梳理过近几年上海各级法院的一些判例,也发现了这个问题。还有的法院收取50元诉讼费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一。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25年12月10日在法答网上进行了明确回复: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虽为形成之诉,但具有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案件,应以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指向的财产金额或份额为基数,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理费。我个人也同意这种观点。


陆玮:是这样的,我个人也觉得按财产类按件收取诉讼费比较合理。


曹艳梅:好了,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今天我们探讨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之诉的几个典型问题。包括审判理念的构建、撤销权行使的实体要件以及程序方面的几个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裁判应严格遵循撤销权法定要件,同时尊重离婚协议的高度身份属性,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综合判断,以实现《民法典》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家事领域的妥善落地。


好了,今天我们的对谈到此结束,谢谢陆法官的参与!


陆玮:谢谢曹法官,也感谢一中院的邀请!


曹艳梅:谢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陆玮:再见。






视频拍摄、剪辑:龚史伟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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