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嘉商拾话”第三季!秉承“商事以契为本,法治以诚为基”理念,2025年栏目将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以企业关心的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指引,为企业经营“把脉开方”,持续“说实话”“出实招”“见实效”。 每期新设 “营商问答” 模块,答疑解惑、化繁为简,给出优化营商最“嘉”解;继续精绘“营商图鉴”,按图索骥、以点带面,提升企业营商最“嘉”感;聚焦 “以案释法”,漫画为引、授渔予企,助力法治营商最“嘉”速。
期待每月“10日”,
我们聚焦“嘉”法公号,
一起“拾话”实说,实现美好营“商”。
本期话题:
#债权人权益维护的“双保险”——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无法实现的债权只是一纸空文。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三角债、多角债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到期甚至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而债务人却既不履行债务,又怠于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基于逃废债的目的,无偿处分财产,低卖高买财产,刻意制造偿债能力不足的假象,此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合同的保全”制度应运而生。《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章节中建构了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赋予了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阻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双保险”制度。《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中的该制度设计并将“合同的保全”单独成章,以凸显对该制度的重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吸收借鉴《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本期“嘉商拾话”聚焦“合同的保全”这一债权人权益维护的“双保险”制度。
01
2017年7月,工艺品公司因代理涤纶公司进口设备向某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某银行为工艺品公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2000万元。2019年2月,涤纶公司向工艺品公司出具分期付款函,承诺770万元欠款分期付款,于2020年1月前付清工艺品公司垫付的钱款。2020年2月,工艺品公司致函涤纶公司称:由于企业困难,请求允许其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其将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安排归还更多的资金。工艺品公司在涤纶公司的函上签署“同意以上付款的意见”,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涤纶公司替工艺品公司向其清偿770万元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为工艺品公司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垫付款项的事实清楚,该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工艺品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涤纶公司欠工艺品公司的进口设备款项,按2019年2月的还款计划到期后,工艺品公司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涤纶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反而对涤纶厂2020年2月出具的延期还款计划予以认可。工艺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某银行的债权造成损害,故某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定条件。工艺品公司没有向某银行支付信用证垫付款,又怠于向涤纶公司行使到期债权,对某银行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某银行请求代位行使工艺品公司对涤纶公司的债权,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涤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工艺品公司结欠某银行的信用证垫付款770万元履行清偿义务。
02
某石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严某借款200万元。石油公司未按约还款,严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石油公司支付给严某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石油公司、王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后严某得知王某甲、王某乙(夫妻关系)在借款案件判决生效前已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涉案房产过户至某建筑公司名下,建筑公司原股东为王某丙(系王某甲兄弟)、王某丁,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丙,后股东变更为某供应链(济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丁。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王某甲、王某乙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的行为并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恢复至转移登记前的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甲、王某乙与建筑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为有偿转让,购房款为127万余元。但基于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的亲属关系,王某丙作为建筑公司当时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且涉案房产系住宅房,建筑公司未提供已经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故不足以认定王某甲、王某乙与建筑公司的房屋交易行为系合理有偿转让。法院判决:一、撤销王某甲、王某乙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的行为;二、建筑公司应将案涉房产登记恢复至王某甲、王某乙名下。
—01—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与合作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前,要全面、深入地调查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规模、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例如,可以通过查看合作方的财务报表、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合作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尽量避免与偿债能力不足或信用不佳的主体发生交易,从源头上降低债权受损的风险。
—02—
密切关注合作方动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合作方的经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定期与合作方沟通,了解其经营上是否出现重大问题,如是否有大额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同时,留意合作方是否存在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等。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03—
及时行使权利:当发现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或不当处分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要果断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行使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效而导致权利丧失。比如,债权人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则消灭。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收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供稿丨商事审判庭
摄影丨蒋凯雯
责任编辑丨李迪明子
漫画/执行编辑丨阮艳























